3月29日,裕华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房屋装修引起的承揽合同纠纷,以“法官+调解员”联动模式,在最短时间、用最小成本把矛盾化解在基层,实现了以和为贵、koko体育官方案结事了,避免“小问题”成为“大诉讼”。
这一幕发生在第一审判庭,郭爱民法官与董立香调解员正在组织案件当事人签署调解协议。
2023年2月19日,李某与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约定某建筑装饰公司为李某装修房屋,工程造价为60000元,工期为60天,同时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工程款的给付、违约责任等。后双方协商一致增加了3400元增项工程。合同签订后,李某向某建筑装饰公司支付了部分款项。某建筑装饰公司为李某进行了大部分房屋装修,其中增项工程已完工。李某称,因某建筑装饰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工期完成房屋装修工程,且已完成的装修存在多处质量问题,与合同约定不符,但某建筑装饰公司拒不修缮,故李某拒绝支付尾款及增项费用。某建筑装饰公司称,李某将尾款及增项费用支付我方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的修缮及未完成工程。双方僵持不下,故李某将某建筑装饰公司起诉至裕华法院,要求某建筑装饰公司继续履行《房屋装修合同》并限期交付工程;某建筑装饰公司为李某更换与约定不符的装修建材;某建筑装饰公司赔付因逾期交付造成的经济损失15000元。
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董立香调解员第一时间与原被告联系,开展诉前调解工作。经过多次沟通,积极劝导,双方仍然僵持不下。原告表示,被告施工质量存在多处不合格,需要先进行维修处理;被告则一直强调,如果无法将剩余钱款补足,就无法进行施工。考虑到如果不能用调解的方式结案,该案可能会进入司法鉴定、评估等程序,加重双方诉累,故诉前调解是此案的最优解。于是董立香调解员及时对接郭爱民法官,共同协商,以期以诉前调解方式化解此案。
郭爱民法官查阅案涉资料、了解前期调解情况后,认为双方虽争议较大,但双方均倾向于继续履行合同,且李某一方愿意支付装修款,某建筑装饰公司也愿意继续完成装修,只是双方对于支付装修款与继续进行装修工程的先后顺序问题以及已完成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存在争议,故该案存在调解的基础和可能。于是郭爱民法官与董立香调解员共同协商,对该案再次组织集中调解。
再次调解时,某建筑装饰公司仍表现出不愿调解、希望一判了之的心理,对调解持消极态度。对此,郭爱民法官详细为其分析调解和判决这两种不同的结案方式对于义务履行方的利弊,并从法理角度为当事人厘清法律关系。董立香调解员则继续从情理角度纾解当事人心结、缓解当事人情绪。在经过长达80分钟的摆事实、讲道理、谈法律后,双方当事人的情绪均得到缓解,开始愿意作出让步。
见状,郭爱民法官及时提出调解方案。针对支付装修款与继续进行装修工程的先后顺序问题,郭爱民法官先是指出双方在装修过程中都存在一定的过错,才导致如今的这个局面,然后从法情两个角度出发,对双方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让原被告双方换位思考,最终双方一致认同李某先支付工程尾款及增项款4800元,后某建筑装饰公司于支付工程款一周内完成剩余装修工程以及修缮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装修项目,如某建筑装饰公司未完成上述工程,则退还李某支付的工程尾款及增项款。
针对已完成装修部分存在质量问题的项目,为彻底解决双方纠纷,消除矛盾隐患,郭爱民法官、董立香调解员与当事人当即约定下午一同前往现场查看,针对双方存在争议的装修项目逐一解决。到达现场后,郭爱民法官查看了争议项目,对双方当事人再次进行耐心细致的劝导,最终确定了某建筑装饰公司需要继续完成修缮的14项工程项目,并详细列明该14项工程项目的质量要求,包含材质、品牌、是否需要用某建筑装饰公司优惠券抵扣等问题。至此,在法官与调解员的见证下,双方当事人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圆满化解。
案件虽小,花费的精力却不少,法官提前介入,助力调解员形成化解合力,在该案的调解过程中深挖根源,在前端考虑后期履行、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问题,准确预判案件走向,有效疏导当事人情绪,在明晰责任、充分尊重事实与法律的基础上平衡了双方的诉求,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在源头化解的效果,是“如我在诉”理念的生动实践。
因房屋装修而引发的承揽合同纠纷,是常见的合同纠纷类型之一。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装饰装修专业性也越来越强。在此法官提醒,对于装修需求人来说,在签订装修合同时,首先,要审慎选择装修公司或个人;其次,要认真审核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范围、工期、材料的品牌及价位、付款方式和违约责任等;再次,在装修过程中也要履行好监督的责任,实时跟进施工进度,对于不符合约定的施工内容及时沟通,避免损失扩大;最后,要保留好相关付款、沟通等装修过程中的证据,以便产生纠纷时能够及时维权举证。对于装修公司来说,不仅要认真审核双方签订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更要按照诚信原则积极履行合同义务,维护自身的良好商业信誉。